为了加强对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各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责任的情况。
2、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况。
3、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领导责任的情况。
4、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的情况。
5、各单位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的情况。
6、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情况。
7、各单位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8、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本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等方式进行。
1、定期集中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可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
2、监督检查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半年和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反馈意见、综合汇报等方法进行。对被检查对象要客观、公正地给予估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与年度抽查考核的情况综合进行考评,按照《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暂行标准》,确定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
5、年度定期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就检查情况要向本级党组写出专题报告,并上报上一级纪检组。
四、检查结果的运用
1、对各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含报告制度)的检查情况,要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年度确定一次考核等次,好的予以表彰,差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经检查小组集体研究,并报请组派检查小组的党组同意,将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各单位。
2、本制度由市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