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应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个人向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向干部职工报告。
第三条: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就下列内容应向上级组织或局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1、对市工商局、县委和本局下达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及局内各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3、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专项治理的情况。
5、对重大案件的研究处理情况。
6、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分工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责任制的考核及责任追究情况。
7、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四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就下列内容向组织报告。
1、领导干部正职负总责和正职、副职、所长分别履行各自责任的情况;
2、个人廉洁自律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治;
3、个人收入情况及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组织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个人报告也应有书面材料。
第六条:报告每年两次,分别在当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告。
第七条: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诫勉制度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