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务会议的召开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各工商所、机关各股室、经检分局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一、议题
1、讨论确定重大疑难案件或事件的定性。
2、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和事件的处理。
3、讨论决定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4、研究处理上访案件。
5、讨论决定由检察机关转来的经济犯罪案件及其其它案件的立案侦查。
6、讨论决定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
7、讨论决定跨省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9、
10、讨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上级执法监督机关督察案件的查处。
11、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案件、事项、事件。
二、有关事项
1、局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分歧意见的问题(处特别重大外),行政首长有最后决定权。
2、局务会议的决定,承办单位要认真及时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延,变更或拒绝执行。
3、凡局务会议研究的案件,办案单位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领导)审查后方能提交局务会议。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会议内容向他人泄露,因泄露造成要追究责任。
5、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记录和对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会议记录要详细记清每个发言者的意见和最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