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依法办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及时办理核准手续。
(一)名称登记。申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0日内办理完毕;
(二)设立登记。申请企业(公司)设立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三)变更登记。企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四)注销登记。企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二、法定收费项目及额度公示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总额1‰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非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费300元。
企业法人及非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监督管理执法公示
(一)企业年度检验。凡提供的手续、资料齐备、合法的,五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逾期年检、虚假出资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三)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变更注册事项,擅自增、减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查处企业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要做到立案及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政权和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