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外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及时办理核准手续。
(一)名称登记。申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0日内办理完毕;
(二)设立登记。申请企业(公司)设立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三)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公司)变更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四)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公司)注销登记,30日内办理完毕。
二、法定收费项目及额度公示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总额1‰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非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费300元;企业法人及非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费100元。

